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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学习心得体会 关于网络消费消投诉处理后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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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学习心得体会 关于网络消费消投诉处理后的思考

消费者权益学习⼼得体会

消费者权益⽇是每年的3⽉15⽇,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的在于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亲爱的读者,⼩编为您准备了⼀些消费者权益学习⼼得体会,请笑纳!

消费者权益学习⼼得体会1

20_年3⽉15⽇,《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修订后正式实施,新法修订后,有以下⼏⼤亮点: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消费者通过⽹络购买的商品,有权七⽇内⽆理由申请退货)、个⼈信息保护(经营者收集、使⽤消费者个⼈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加码消费欺诈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为的,可以增加赔偿的⾦额为商品的价款的三倍)等,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

然⽽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如消费者的维权问题,⾦融、医疗、教育、房地产等特殊⾏业领域的消费问题等,都已经暴露出在实际实施中还有着缺陷和不⾜。本⽂试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三个⽅⾯作以论述。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

(⼀)保护消费者保护权益。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调整作⽤不全的缺陷。

(⼆)维护社会秩序。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要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为,即必须遵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的原则,对社会经济秩序产⽣重要的维护作⽤。

(三)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之事,当代社会的⽣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疑会促进⽣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前的重点难点问题从消费者个⼈信息保护问题,⾮现场购物七⽇⽆理由退货问题,医疗、教育⾏业是否应该纳⼊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预付款消费问题,四个⽅⾯分别加以论述。

(⼀)消费者个⼈信息保护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消费者个⼈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收集、使⽤信息的⽬的、⽅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消费者个⼈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的约定收集、使⽤信息。”新消法⾸次将个⼈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配套的法规和措施的出台,⾯临防范难、举证难、索赔难等问题,消费者在⾏使权⼒过程中⾯临举证困难等情况。在⽬前阶段,新消法对于消费者保护个⼈信息的帮助仍⼗分有限。消费者最实际有效的做法就是可以拒绝商业信息的推送,在⼀定程度上缓解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所带来的烦恼。管理部门需要尽快从制度、法律、措施、企业责任、消费者⾃我防范等多⽅⾯予以解决。

(⼆)⾮现场购物七⽇⽆理由退货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采⽤⽹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收到商品之⽇起七⽇内退货,且⽆需说明理由(部分商品除外)。但在实际实施中出现了⼀系列问题:对不适⽤“⽆理由退货”的商品标注不明显;购物过程中缺乏“⼀对⼀”的确认程序;退货标准过于严苛,导致退换货投诉增多;⽆理由退货是否等同于⽆条件退货;商品是否完好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所谓七⽇起始终⽌⽇该如何计算等等,管理部门需要对此进⼀步完善,让⼴⼤消费者真正在“⾮现场购物七⽇⽆理由退货”上受益。

(三)医疗、教育⾏业是否应该纳⼊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医疗⾏业消费问题主要是过度检查治疗费、医院药品价格⾼于普通药房、专科医院收费普遍⾼于综合医院;⽽教育⾏业消费问题主要集中在学习资料收费、节假⽇补课费和搭车收费泛滥上。对于医疗、教育⾏业是否纳⼊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活消费需要购买、使⽤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对于医院的患者⽽⾔,不仅仅是医⽣的治疗对象,也是消费主体即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的⾏为显然是消费⾏为。对于在校学⽣,同样缴纳学杂费和书本费,也是⼀种消费⾏

为。尽管医疗和教育服务相对于⼀般的商品买卖确有其特殊性,但就其服务性⽽⾔,医疗、教育服务应当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医疗、教育⾏业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特殊位置和公益⾊彩,但是不能以公益属性掩饰其本质上的服务属性。接受服务就是⼴义上的消费⾏为。因此,医疗、教育⾏业可以纳⼊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但是需要⼀定的明⽂规定,哪些消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哪些不在范围内。

(四)预付款消费问题

近年来,在美容美发、洗浴、健⾝、洗车、⽹吧、餐饮等⾏业以及⼀些⼤型的商场、超市盛⾏预付款式消费。通过给消费者办⼀张会员卡,再预先往卡⾥充⼊数百甚⾄数千元现⾦,在消费结帐时直接通过刷卡就⾏了。通过办卡既稳定了客源,同时因其能减少⽀付现⾦的⿇烦、价格优惠、⽅便快捷等优点,也受到了消费者青睐。

但是,随着这种消费模式的盛⾏,也出现了⼀系列的问题。

1、商家的诚信问题。

⼀部分商家⼀旦通过发放“会员卡”取得了固定客源后,就会存在服务打折的现象,造成消费者的不满。

2、霸王条款屡见不鲜。

在许多预付式消费卡上,让消费者防不胜防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店”、“此卡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有效期满卡内余额⼀律作废”等格式条款屡见不鲜。

3、消费者的隐私权难以得到保障。

电话、住址等个⼈信息常常被泄露,给⾃⼰的⽣活带来了不必要的⿇烦。四是消费者维权⽐较困难。有的消费者在购卡后发现商家没有兑现之前许诺的服务,给后期维权⼯作带来了困难。

对此解决预付款式消费问题的对策,⼀是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国家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能,出现纠纷时有相应的监管部门可以有法可依。⼆是把好准⼊关,加强预付式消费的⾏业规范。⼯商部门要严格市场准⼊,积极推⾏预付式消费合同⽰范⽂本,防⽌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三是强化消费引导,增强消费者⾃我保护意识。通过报刊、电视、⽹络等媒体发布消费警⽰。消费者在预付款时,⾸先要了解清楚商家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其次要认真阅读会员细则,详细了解⾃⼰的权利和义务,不要被经营者的各种促销优惠所迷惑;最后办卡时要理性冷静,签订书⾯协议,对双⽅权利、义务、履约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进⾏详细约定。

三、结合我省实际,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我省经济发展⽔平不断提⾼,⼈民⽣活条件不断改善,促使⽇常⽣活消费⽔平不断升级。2014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后,⼈民消费维权意识不断增强。2015年湖北省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112534起,⽐上年增幅16.51%。其中⽹购投诉猛增,⽐上年增长117.3%。结合我省实际,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现场购物七天⽆理由退货制度没有真正落实。

从⽬前情况看,⽆理由退货产⽣的争议已经上升为⽹购消费投诉的第⼀位。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是退货范围。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商品能够适⽤⽆理由退货存不清楚,导致争议发⽣。⼆是对商品完好的解释。有的商家不仅要求商品本⾝完好,⽽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

(⼆)惩罚性赔偿是否适⽤⽹购,值得商榷,适⽤⽐较困难。⽹购商品中,六七成箱包和鞋不合格,商家明知存在质量问题,还在⽹络平台上⼤肆宣传销售。对于新《消法》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为的,增加赔偿的⾦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的三倍”,实际实施过程中,⽹络商家的欺诈⾏为很难得到处罚。同时缺乏⽹络交易市场实时监管。同时适⽤惩罚性赔偿⽐较困难,除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外,在执法中还存在着对经营者⾏为是否构成欺诈存在不同认识,往往以不能认定为欺诈⽽不适⽤惩罚性赔偿。

(三)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步理顺。各职能部门都建⽴了⾃⼰的投诉热线。如12315(⼯商)、12365(质监)、12331(⾷药监)、12358(物价),由于热线电话号码众多,各个平台之间⼜缺乏互联互通,加上平台接线⼈员政策法律和专业⽔平有限,⽆法完全准确答复跨部门的问题。许多消费者明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适⽤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但由于维权渠道的因素,导致许多消费投诉被“踢⽪球”,引起消费者的不满。

结合我省实际,建议通过以下⼏点,改善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结合新《消法》,进⼀步制定和完善《湖北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完全明确⾮现场购物七天⽆理由退货制度、惩罚性赔偿、个⼈信息保护等内容和所适⽤范围,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

(⼆)管理部门可以借助⽹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充分宣传新《消法》,详解解释新《消法》的内容,让⼴⼤消费者真正的知法、懂法、会⽤法,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进⼀步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建议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部门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协调⾏政执法和应对重⼤消费事件。加强消费维权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统⼀数据标准,整合各部门现有的投诉平台;⼤⼒⽀持基层消费维权⽹络建设,为消费者提供⾼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消费者权益学习⼼得体会2

通过参加这次短期培训,使我增长了眼界,学到了很多东西。使我进⼀步认识到⾦融消保⼯作的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更加坚定了我做好⾦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的决⼼。并利⽤此次培训所学理论和⽅法,不断丰富和提⾼⾃⾝素质,处理好与⾦融机构以及消费者的关系,刻苦钻研,为⾦融消保事业发展贡献⾃⼰的⼀份⼒量。各位领导的精彩讲解、闪光的个⼈魅⼒,使我受益匪浅。在培训过程中,⼤家都不约⽽同地谈到⾦融消保尚处于成长阶段这⼀问题,这也就要求着每⼀个⾦融消保⼯作者都要创新思路,开拓⽅法。培训过程中优秀中⽀的先进经验也使我对⾦融消保⼯作有了更深的思考和认识。

⼀、加强⾦融消保⼯作是完善⾦融监管体制的必然要求

⾦融消费者,乃⾦融产业发展的基础,美国次贷危机表明:此基础不牢,则地动⼭摇。保护⾦融消费者,就是保护⾦融机构⾃⾝,就是维护⾦融稳定,保护⾦融安全与经济安全。对银⾏业来说,近年来,伴随着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个⼈化,围绕着银⾏服务收费、理财产品等各类⾦融消费纠纷不断攀升,维护⾦融消费者权益问题⽇渐突出,有关⾦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更是变得炙⼿可热。我国也需要建⽴、健全⾦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未亡⽺先补牢,否则像美国次贷危机那样亡⽺再补牢,成本就⽐较⼤。

⼆、消费者的利益与银⾏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

消费者的利益与银⾏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作要从消费者切⾝利益出发,以改进银⾏业服务质量,提⾼⾦融稳定性,提⾼公众⾦融素质,⽀持⾏业发展,赢得社会尊重为⽬标。通过严格的⾏为监管,建⽴和维护消费者对银⾏业的信⼼和信任,以实现银⾏业整体安全、稳定、持续发展。银⾏业⾦融机构作为⾦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应积极贯彻落实相关国家政策、监管规定和⾏规⾏约,不断完善消保管理体系,热切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和消费者诉求,持续开展消费者教育服务活动,切实有效地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事前预防是重中之重

要以提升社会公众消费者⾦融素质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与能⼒为⽬标,开展⾦融知识宣传与教育活动,提升社会公众对⾦融产品认识⽔平,消除由于消费者对⾦融产品、⾦融市场、⾦融惯例的不了解⽽导致的误解与⽭盾。近年来公众对于银⾏服务的许多⽅⾯通过舆论、媒体都出现了⼀定的意见,⽽这其中绝⼤多数问题都是由于公众对于银⾏业务、法律法规的不了解⽽造成的,这既对消费者享受⾦融服务造成了不便,也在侧⾯促成了部分群众对银⾏的消极态度。

在今后的⼯作中,要本着“⽴⾜当前,着眼长远,运筹百步,始于⼀步”的⼯作思路,克服困难,认真做好每⼀项⼯作,为⾦融消保⼯作贡献⾃⼰的⼒量。

消费者权益学习⼼得体会3

在今后的⼯作中,我⾏将持续推进⾦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建⽴健全完善长效⼯作机制,继续提⾼对⾃⾝的要求,提升全体员⼯的维权意识,引导客户强化风险意识,以进⼀步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作的深⼊开展。

(⼀)强化⾦融消费权益保护意识,提⾼服务⽔平进⼀步加强员⼯的教育培训,树⽴维护⾦融消费者权益的服务意识,提⾼服务⽔平。从⾃⾝价值与履⾏社会责任的⾓度,⾼度认识和关注⾦融消费权益保护问题,让消费者享受到优质的⾦融服务。

(⼆)进⼀步完善制度,切实保护⾦融消费者权益把消费者权益保护⼯作落实到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中去,进⼀步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制定相应的考评制度,实现全员全⽅位的管理机制。结合各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认真组织各部门、各岗位、各类⼈员中开展个⼈⾦融信息保护专项⾃查。⾃查重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件的规定,依法合规收集、保存、使⽤和对外提供个⼈⾦融信息等⽅⾯。通过⾃查,使全⾏内部权限管理规范,责任落实明确,有效降低个⼈⾦融信息被盗的风险,确保个⼈⾦融信息不泄露、不滥⽤。

(三)加⼤宣传⼒度,提⾼公众维权意识

把⾦融消费教育贯穿于⾦融消费者的⽇常⾦融活动中,

加⼤对社会公众的⾦融宣传⼒度,提升全体公民的整体⾦融⽔平,提⾼⾦融消费者的⾦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增强⾦融消费者的⾃我保护能⼒。

消费者权益学习⼼得体会4

对普通消费者来说,每年“3·15”就像乡下的赶集⽇⼀样热闹⾮凡。我常常抱着看客的⼼态,猜测着哪家

⽆良⼚商⼜将被媒体曝光。

201x年11⽉4⽇国务院国办发〔2015〕81号⽂件发布,明确了加强⾦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的⽬标,这意味着⾦融消费者的保护⼒度将逐渐加强。责任意识告诉我,作为银⾏从业⼈员,我们即将⾛上为⼴⼤⾦融消费者积极维权的道路。

⾦融消费者属于消费者范畴,他们是购买⾦融产品或接受⾦融服务的消费者。为什么要把⾦融消费者单列出来成为“保护动物”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百姓的“钱袋⼦”越来越⿎,丰⾐⾜⾷后,⽼百姓选择把钱存放在⾦融机构或购买⾦融产品。于是,⾦融机构⽆形中便成了⽼百姓“钱袋⼦”的守护神。⽽随着⾦融市场改⾰发展不断深化,⾦融产品与服务⽇趋丰富,银⾏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新型商品较之储蓄、保险、股票等传统⾦融商品⽽⾔,在结构上更为复杂、风险更⼤,因⽽围绕着银⾏服务收费、理财产品等各类⾦融消费纠纷不断攀升。数不胜数的“钱存银⾏却不翼⽽飞”等案例表明⾦融消费者受害问题⽇益突显,⾦融消费者

的“钱袋⼦”越来越不安全了。

因此,维护⾦融消费者权益问题⽇渐凸显,⾦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变得越来越刻不容缓。假如⽇益爆发的⾦融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未能得到及时解决,将会影响银⾏在⼴⼤⾦融消费者⼼中的公信⼒。

⾦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包括⼋⼤权益,即财产安全权、知情权、⾃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信息安全权。

由于信息不对称、认知偏差、外部效应等原因,加上⾦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融消费者难以依靠⾃⾝的⼒量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护⾦融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然⽽然落在了⾦融机构⼀⽅。作为⾦融机构的邮储银⾏,应义不容辞地主动担起保护⾦融消费者权益的重担。

我个⼈认为,对于⾦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事前预防是重中之重。只有不断增强⼯作责任⼼,最终才能达到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的。在⽇常⼯作中,坚持“预防为先教育为重、依法维权、协调处置”的原则,在营销过程、服务质量、内控管理上进⾏优化,保证每位银⾏员⼯深刻理解、充分认识消费者权利保护⼯作的重要性,从⽽提升邮储银⾏在公众⼼⽬中的地位和形象。对银⾏来说,⼴⼤的⾦融消费者往往都是⾏踪不定的。那么,怎样才能让⾦融消费吃到“⼋⼤权益”这颗“定⼼丸”呢?我个⼈认为⼀种⾏之有效的⽅法就是⾦融机构采取主动出击的⽅式,⼴泛⽽持续地开展⾦融知识普及活动,并建⽴长效机制,从⽽提⾼⾦融消费者正确识别风险、⾃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增强公众对⾦融体系的信⼼。其实,在国务院还未加强⾦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指导意见之前,邮储银⾏就已经通过开展各种⾦融知识普及活动,逐渐形成了⾦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今年以来,我⾏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融消费者主题宣传活动,包括“3.15”⾦融消费者权益⽇、“⾦融知识进万家”、“⾦融知识普及⽉”、“普及⾦融知识万⾥⾏”、“送⾦融知识下乡”、“征信知识宣传⽉”、“反洗钱宣传⽉”、“⾦融知识进社区”等。通过综合运⽤⽹点阵地宣传、进社区等多种⽅式为⼴⼤⾦融消费者提供实⽤性强的⾦融知识。通过多渠道的积极宣传,加⼤了宣传教育的渗透率和⾦融消费者参与度,提升了⾦融消费者的⾃我保护意识和⾦融素养。

⼀⽅⾯,我⾏加⼤了营业⽹点的宣传引导⼒度。在辖内营业⽹点,我⾏设⽴了贷款业务咨询台、服务窗⼝、服务热线、意见箱等,及时为⾦融消费者答疑解惑。另⼀⽅⾯,我⾏积极开展现场宣传。通过在集市设⽴宣传点、设⽴宣传栏、挂贴横幅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式⼴泛宣传⾦融知识。我⾏还因地制宜,制定了契合⼴⼤农村的⾦融知识宣传⽅案。抓住农闲时,组织宣传员⾛村进户、深⼊农家院坝、⽥间地头讲解宣传存贷款、ETC、银⾏卡、⽹上银⾏、投资理财以及预防假币、抵制⾮法集资等⾦融知识。

在⾦融知识宣传活动中,我⾏通过细分服务受众⼈群,提⾼宣传服务实效。宣传服务活动针对不同对象确⽴了不同的宣传重点。根据年龄和知识结构的不同细分受众⼈群,做到因材施教,提⾼服务效果。对⼤中专学⽣重点宣传创业贷款、银⾏卡、防范⾦融诈骗等知识;对⼩学⽣进⾏基础性⾦融知识趣味讲解;对⽼年⼈群重点宣传打击⾮法集资、防范⾦融诈骗;对青年⼈群重点宣传⾦融理财、贷款知识。同时,我⾏还结合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循序渐进地介绍邮储银⾏的新业务、新产品。在活动中,重点宣传、推⼴本⾏提供的便捷、多样化的⾦融服务、创新产品。在此基础上,向对⾦融服务达到⼀定认知程度的消费群体介绍收费政策,包括账户管理费的收取以及免收费、低收费政策,引导客户理性选择银⾏服务,强化风险意识,规范零售业务的宣传与销售。

在⾦融服务过程中,我们不仅要采取主动⾛出去的⽅针,加⼤⾦融服务宣传⼒度,还要通过建⽴⾦融消费者投诉机制,主动迎接⾦融消费者⾛进来,解除⾦融消费者的后顾之忧。

营业⽹点作为⾦融消费者的直接接触者,是⾦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前沿阵地。我⾏建⽴了⾦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机制,明确营业部负责⼈是客户投诉处理⼯作的第⼀责任⼈,⼤堂经理为指定的投诉处理⼈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客户投诉处理⼯作。对客户投诉处理⼯作采取“统⼀管理、分级处理、专⼈负责、逐级上报”的管理模式,及时维护⾦融消费者的正当诉求。其实,⽆论社会环境如何复杂,也不管⾦融知识如何变化,只要我们以不断提升服务为经营宗旨,就能做到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以⽆形的优质服务帮助⾦融消费者守护“钱袋⼦”的安全。有了⾦融机构的倾情守护,过上好⽇⼦的⾦融消费者再也不⽤担⼼⾃⼰

的“钱袋⼦”不翼⽽飞了。相反,⾦融消费者将回报⾦融机构⼀份信赖。最终,双⽅会共同奏响和谐社会的美丽乐章。

消费者权益学习⼼得体会5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1993年的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有如下重⼤突破:

(⼀)、新消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机等耐⽤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起六个⽉内发现瑕疵,发⽣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对⾃⼰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此为我国民事诉讼基本的举证原则。20_年新消法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六个⽉内,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机等耐⽤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发现瑕疵发⽣争议的举证责任推给了经营者。此举将有利解决消费者”维权难“这⼀症结,以后消费者⽤⽜拉着豪车维权或者怒砸豪车这样的报道⼀定会减少很多。

(⼆)、20_年新消法第25条规定的⽆理由退货制度。除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之外,经营者采⽤⽹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收到商品之⽇起七⽇内退货,且⽆需说明理由。

根据合同法第⼋条规定,依法成⽴的合同,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履⾏⾃⼰的义务,不得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订⽴合同以后不得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消费者想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证明⾃⼰存在重⼤误解或者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等才可以撤销或解除。

现在新消法突破了合同法的上述规定,直接赋予消费者⽆理由退货制度。

(三)、20_年新消法第44条中有规定,⽹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该条突破了民法中合同的相对性,赋予消费者在通过⽹络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在⽆法找到⽣产者或服务者时,可直接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主张权利,突破了传统民法中只可向合同的相对⽅---经营者或商品的⽣产者主张权利的框架。

(四)、20_年新消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根据新消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额不⾜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九条、第五⼗⼀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依据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的,消费者除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且还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额的三倍,即退⼀赔三。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的三倍低于五百元的,最低赔偿额为五百元。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有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的,受害⼈除了依法要求赔偿外,还可以要求⼆倍以下赔偿。

此外新消法还对个⼈信息的保护(29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18条)等⽅⾯做了突破性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_)是否存在不⾜?有哪些⽅⾯?

(⼀)、新消法调整的范围不明确。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活消费需要购买、使⽤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对⽣活的消费理解不⼀。⽐如对购买商品房、接受教育和医疗服务,是否属于⽣活消费。建议将上述与国民⽣活密切相关的事务明确到消法领域。

(⼆)、消费者的主体资格是否限定为⾃然⼈,其他组织或单位是否适⽤消法,没有确切规定,实践中易产⽣歧义。(三)、知假买假未做规定,按照现⾏的法律,买到假货,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对于知假买假的问题,是否也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并没有明确规定。

(四)、消法第55条的五百元赔偿,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性。物价⼀直上涨,明确赔偿限额不⾜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不如参照民事诉讼法162条以上年度年均平均⼯资百分之三⼗以下的标准为⼩额诉讼的规定,以某客观数据的百分⽐确定赔偿数额。

(五)、争议的解决⽅式没有突破性进展。发⽣争议之后还是以下⼏种⽅式:当事⼈的和解、其他⽅的调解、向⾏政机关投诉、达成仲裁协议后的仲裁、法院诉讼。鉴于以往消费者维权可能经济、时间成本过⾼,建议参照有些国家建⽴灵活的⾏政仲裁制度、设⽴⼩额消费纠纷法庭。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_)和《⼈民法院关于审理⾷品药品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普通消费者如何维权问题。政府部门今后执法和监察的⼀些建议。

(⼀)、普通消费者如何维权。普通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时,可以采⽤和解、其他⽅的调解、向⾏政机关

投诉、达成仲裁协议后的仲裁、法院诉讼等⽅式解决。

特别强调⼀下和解的重要作⽤。和解是消费者争取权利、维护权利的过程,同时也是经营者⾃我纠错和妥协的过程。学会妥协是个⼤智慧。和解是个谈判的过程,从⼤的⽅⾯巴勒斯坦和以⾊列的巴以和谈,韩朝问题的六⽅会谈,祖国⼤陆和台湾的和谈,和解谈判⽆处不在。⽤和解的⽅式解决消费者的维权问题是好办法之⼀。

另外,还可以考虑要求有关⾏政机关履⾏法定职责的⽅式,督促有权机关对经营者的不当⾏为进⾏处理,可以帮助解决消费者的维权问题。

去法院诉讼是最后解决纠纷和问题的⽅式。

(⼆)、建议政府部门今后的执法和监察中:

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财产安全⾏为的发⽣,及时制⽌危害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为。

多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等的意见,依照法定的程序执法和监察,多听取社情民意。

定期对商品质量进⾏抽查检验,并及时将抽查检验结果向社会公布。

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销售、警⽰、召回、⽆害化处理、销毁、停⽌⽣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为。

消费者组织加⼤对轻微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调解⼒度。争取把纠纷化解在起诉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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