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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医疗废物、污水处理工作情况报告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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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医疗废物、污水处理工作情况报告

  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血液中心,市医疗急救 中心,市临床检验中心,市级医疗机构,上海市康环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规范本市医疗废物的卫生管理,防止因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引起疾病发生、传播和环境污染, 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 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已经 2007 年 4 月 2 日上海市卫生局第 5 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

  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明确医疗废物卫生管理 有关工作要求,防止因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引起疾病发生、传播和环境 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 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 目录》、《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 血机构(以下统称医疗卫生机构)和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 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处置单位)。

  第三条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 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医 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的卫生安全履行管理职 责。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内部处置流程所涉及各部门的负责人是 医疗废物管理的部门责任人,对本部门医疗废物的卫生安全履行管理 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及处置过

   程等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和 管理履行相应的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对本岗位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履 行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血液中 心应当设置医疗废物管理监控部门,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 监控职责。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采供血机构和一级医疗机 构、民办医疗机构、护理院(站)中设有 20 张以上(含 20 张)床位 的,应当设置专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监控职责。

  一级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护理院(站)中设置 20 张以下 床位的,及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 室(所)应当设置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监控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按照《医疗卫生 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履行监控职责,并做好对本单 位高危险医疗废物压力蒸汽灭菌、部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地点的物体 及医疗废物转运工具等的消毒效果监测工作,有关工作按照《医疗废 物管理的有关消毒效果监测要求》(附件 1)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时 贮存、交接等工作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岗位 职责、工作纪律、督查和考核、奖惩规定等。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医疗废物管理要求,内容包括工作方法、 工作流程、质量指标、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方案和注意事项等。

  设有 20 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有本单位设置的医疗废物 分类收集点分布情况示意图及相关文字说明。

  第七条 设置家庭病床和医疗服务点(站)的医疗机构,按照“谁 设置,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关诊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处置工

   作,并制定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第三章 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置要求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和交接工作按照以下流 程进行:

  (一)各医疗岗位每次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由本岗位医务人 员负责移送到本部门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按医疗废物不同类 别分别置放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

  (二)各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员将已分类收集的 医疗废物按规定要求交接给本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运医疗废物的专 职人员;

  (三)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运医疗废物的专职人员按照本单位规 定的时间和路线将各部门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转运到本单位指定的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并将转运的医疗废物交接给本单位负责医疗 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

  (四)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将本单位 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交接给经环保部门许可的集中处置单位的收集 人员。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有关感染 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和化学性医疗废物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

  收集医疗废物使用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 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

  凡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如卫 生巾、尿布等),均作为感染性废物管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如 注射器、输液器)和医疗用品(如手套、压舌板、吸痰管等)使用后, 均作为感染性废物管理。

  传染病医院、传染病病房、传染病留观病房、传染病门诊的传染 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如瓜壳、纸张、一次性

   饭盒等)作为感染性废物管理;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 的,包括生活垃圾在内的所有感染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应当使用双层 包装物包装。

  第十条 医疗废物中含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 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在产生地点经压力 蒸汽灭菌或用化学消毒剂处理后,再按感染性废物的管理要求收集处 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对废弃药品进行统 一管理和毁形处理,但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的废弃药品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 集点:

  (一)医疗废物产生较多的门、急诊应当在各自的门、急诊单独 设置分类收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门、急诊,可按照距离最近原 则,同层楼面合并设置分类收集点;传染病门诊在各自的门诊单独设 置分类收集点;

  (二)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手术室等医技部门应当单独设 置分类收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其他科室的分类收集点可参照前 款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门、急诊要求设置;

  (三)普通病房以同层楼面按病区为单位设置分类收集点;传染 病病房应当按同种传染病病区为单位设置分类收集点。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等医疗 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可与暂时贮存场所合并设置,但应当符合本 规范规定的相关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 相应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各部门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应

   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相对独立,设有相应的分隔设施且易于管理;

  (二)方便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

  (三)有标明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和有关文字说明;

  (四)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包装的盛器应当为脚踏开启的封闭

  硬质盛器。

  第十四条 医务人员因连续工作不能及时将工作中产生的医疗废

  物送到部门设置的分类收集点的,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处置:

  (一)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临时分别置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

  袋内,专用包装袋应当置于硬质盛器中。

  (二)工作岗位产生较多的损伤性医疗废物可直接置于利器盒

  内;工作岗位产生较少的损伤性医疗废物,可临时置于硬质盛器中。

  (三)工作完毕应当及时将医疗废物送到部门设置的分类收集

  点,临时收集在硬质盛器中的损伤性废物置于利器盒中。

  第十五条 在家庭病床和医疗服务点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

  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由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按照以下方法和 程序处置:

  (一)感染性废物置于专用包装袋内并封口,系上中文标签,置 于专用盛器中,损伤性废物临时置于硬质盛器中并加盖;

  (二)当日能将医疗废物带回医疗机构的,直接交本单位负责医 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处置,临时收集的损伤性废物应当及时置 于利器盒中;当日不能带回处置的,应当要求病人或病人家属待诊疗 活动结束后,将涉及的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分置于专用包装袋和 硬质盛器中,封口或加盖后暂时贮存于病人家中的安全处,次日由负 责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并按要求取回处置。不得交由病人或病人家属 自行处置。

  第十六条 救护车、流动采血车、献血屋内应当设置医疗废物暂

   时贮存专用盛器。对救护活动中产生的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先分 别置于专用包装袋内和硬质盛器中,再暂存于车内设置的专用盛器;

  对采血活动中产生的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先分别置于专用包装 袋内和利器盒中,再暂存于车(屋)内设置的专用盛器。

  救护车上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应当由随车救护人员交接给救护 病人送达的医疗机构急诊室处置,救护车交接的损伤性废物,应当及 时置于利器盒中;流动采血车、献血屋每天工作完毕后,由专人于当 日将暂存的医疗废物交接给所属的采供血机构处置。

  救护车、流动采血车、献血屋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转交前应当 封口并系上中文标签。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各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 员应当做好以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工作:

  (一)每天预先将无破损、无渗漏和无其他缺陷的医疗废物专用 包装袋、利器盒置放在收集点的相应位置;

  (二)在医疗废物收集过程中,应当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否 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混合或交叉收集,专用包装袋有无破损或渗漏。

  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向有关部门责任人进行反馈;

  (三)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达到专用包装袋或容器的 3/4 时,应 当将专用包装袋或容器严密封口,系上中文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医疗 废物产生部门、产生日期、类别、备注等;

  (四)医疗废物每次转运后,对医疗废物收集点和使用的设施进 行消毒和清洗,并记录消毒清洗的时间和人员、消毒剂的名称和浓度 等,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的消毒方法》(附件 2)的规定;

  (五)做好医疗废物转运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员将已 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转交给转运人员时,应当填写医疗废物交接单

   (附件 3),交接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废物来源或产生部门;

  (二)医疗废物类别及包装袋(盒)数量;

  (三)医疗废物重量;

  (四)交接时间、地点;

  (五)交接时需说明的情况。

  交接单填写后应当由交接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交接单一

  式三份,医疗废物产生部门、暂时贮存管理部门、医疗废物监控部门 或专(兼)职人员各保存一份,保存时间 3 年以上。

  救护车、流动采血车、献血屋内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交接单制度 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转运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包括 运送车和盛器),专用转运工具应当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 易于装卸和清洁,外表面须印(喷)制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文字说明。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转运的人员,在将医疗废 物装入转运专用工具前应当做好以下检查工作:

  (一)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否使用专用包装袋、利器盒;

  (二)检查每个医疗废物包装袋、利器盒上是否标有中文标签, 标签的内容和要求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检查医疗废物的包装袋有无破损,封口是否严密。

  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部门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提出改正要 求,经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转运。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转运医疗废物的时间和路线应当相 对固定。转运路线应当以人流物流最少或较偏僻为原则。转运时间应 当避开诊疗高峰时段。转运过程中转运者不得离开转运车。医疗废物 应当转运到指定的暂时贮存场所。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专人在每天转运医疗废物工

   作结束后在指定地点及时对转运工具进行消毒和清洗,并记录消毒清 洗的时间和人员、消毒剂名称和浓度等。

  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的消毒方法》(附件 2)的规定。

  不得使用未经消毒和清洗的专用工具转运医疗废物。

  第二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及设有床位的医疗 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

  门诊部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相对固定的医疗废物专 用暂时贮存设备(柜、箱)。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等规模 较小的医疗机构可使用密闭周转箱暂时贮存医疗废物。

  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医疗卫生 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

  (一)选址应当距食品加工区 10 米以上。因条件限制选址靠近 生活垃圾存放场所、人员活动区和医疗区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隔离措 施,设有各自的通道;

  (二)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上锁,暂时贮存设备应当固定, 不易移动;

  (三)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密闭,墙面、地面平整,不得存 在洞穴或缝隙,可开启的窗应当安装铁栅栏和纱窗,出入门安装自动 关闭纱门;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和处置工作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一)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运医疗废物的专职人员将医疗废物交 接给暂时储存和管理人员时应当称重,并填写医疗废物交接单,内容 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类别、袋或盒件数、重量、交接时间以及 经办人签名等项目,交接单保存时间 3 年以上。

   (二)不得在非暂时贮存场所堆放或存放医疗废物;不得将医疗 废物自行运出本单位;不得接受非本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

  严禁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三)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贮存时间 超过时限集中处置单位仍未前来收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 在地环保部门报告。

  (四)无关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出入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严禁 在暂时贮存场所内进行与医疗废物管理、处置无关的活动。

  (五)病理性医疗废物应当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的低温或者 防腐条件下暂时贮存。低温贮存要求参照国家环保总局《医疗废物集 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规定执行。

  (六)医疗废物每次清运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场所和设备、设施及 时进行消毒和清洗,污水应当排入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系统。每次 消毒和清洗后应当记录消毒清洗的时间和人员、消毒剂的名称和浓度 等,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消毒方法》(附件 2) 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将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转移给集中处 置单位时应当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交接制度。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由 集中处置单位提供,交接时双方填写后签名确认,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保存时间 3 年以上。

  第四章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 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规定 的时限内做好对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清运工作。

  集中处置单位的收集人员在收集医疗废物时,发现医疗废物包装 或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改正。拒不改 正的,应当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运送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医疗废物应当置于周转箱内使用专用车辆运送;

  (二)车辆应当标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

  (三)车厢内体应当光滑平整易于清洁和消毒;

  (四)车厢底部应当设有防液体渗漏装置;

  (五)车辆行驶时应当锁闭车厢门,严防丢失、遗撒医疗废物, 不得中途丢弃和取出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运送途中发现有渗漏或遗撒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控制 措施,并清除渗漏、遗撒的医疗废物,对被污染的地面或物品进行消 毒。

  医疗废物每次运送完毕后,应当及时对运送车辆和医疗废物周转 箱进行消毒和清洗,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消毒 方法》(附件 2)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1995)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医疗废物中转站的设置除 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设置明 显的警示标识,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采取防盗和预防儿 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并设有冷藏设施。

  每次医疗废物清出后,应当对贮存设施和中转站及时进行消毒和 清洗,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消毒方法》(附件 2)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1995)的规定。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应当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一)焚烧处置场所不得带入或存放与处置无关的物品和个人生 活用品;

  (二)焚烧作业时,应当使医疗废物处于完好包装状态;

  (三)焚烧完毕后,应当对有关设备、容器及场所进行消毒和清 洗,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消毒方法》(附件 2) 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1995)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处置设备维修、维护前应当做好消毒和清洗工作,

   并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1995)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包括消毒清洗运

  送车辆、周转箱、暂时贮存设施、处置现场地面的污水)应当经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消毒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后方可排放。

  第五章 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报告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 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事故发 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 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 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 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 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 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 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 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 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环 保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简要经过;

   (二)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类型、数量,意外事故发生 的可能原因;

  (三)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四)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有证据 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 应当配合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暂停导致或可能导 致传染病传播的作业。

  第三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因医疗废物处置 不当导致人员死亡或健康损害的,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 (县)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六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三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 疗废物处置的有关工作人员及开展家庭病床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 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

  (三)医疗废物各处置环节的工作方法、流程、质量指标、职业 卫生防护、注意事项等;

  (四)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的紧急处理 措施。

  第三十七条 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人员在接触或处置医疗废 物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自身卫生防护工作:

  (一)应当穿戴工作衣、帽、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进行 近距离操作或可能有液体溅出时应当佩戴护目眼镜。

  (二)每次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按规定对污染防护用品和手进行 消毒和清洗。

   (三)防护用品有破损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四)当卫生防护用品在操作中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及时 对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 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人员健康检查,并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必要 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学科研(教学)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机构的医疗废物卫生管理参照 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范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利器盒: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 示规定》要求的盛装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用针头、缝合针、手术刀、 解剖刀、备皮刀、手术锯、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损伤性废 物的专用硬质器盒。

  (二)专用容器: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 标示规定》要求的专用于医疗废物周转的容器。

  (三)硬质盛器:暂时存放损伤性废物的防刺破的器具。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消毒效果监测要求

  2. 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的消毒方法 3.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交接单(样式)

   附件 1:

  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消毒效果监测要求

  一、监测项目 (一)高危险医疗废物压力蒸汽灭菌 (二)部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地点的物体 (三)医疗废物转运工具 (四)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有关的设施设备 二、监测要求、方法和评定标准 (一)高危险医疗废物压力蒸汽灭菌效果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 规范》(2002 年版)规定的方法和要求,采用化学法、生物法监测。

  化学法使用化学指示胶带每锅每包进行,经一个灭菌周期后观其颜色 变化情况判定灭菌是否合格;生物法使用嗜热脂肪杆菌芽孢每月监测 一次,将其制成的菌片置于被灭菌物品的中心位置,经一个灭菌周期 后,取出投入特定的培养基中培养,观其培养基颜色变化情况判定灭 菌是否合格。

  (二)监测项目中(二)、(三)、(四)消毒效果监测,每月进行 一次,监测方法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 年版)规定进行, 判定标准参照《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1995)。

  三、消毒效果监测情况和有关书面资料保管不少于 3 年。

   附件 2:

  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的消毒方法

  1. 运送车辆、周转箱(桶)、贮存设施及其他有关的物品表面、 环境消毒:使用 0.2%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氯含量为 1000mg/l-2000 mg/l 的消毒液进行喷洒、喷雾或擦拭,作用 60 分钟后洗净。

  2. 地面消毒:使用 500mg/l-1000mg/l 的二氧化氯,或有效氯或 有效溴含量为 1000mg/l-2000mg/l 的消毒液进行喷洒或拖地。

  3. 仪器设备消毒:使用 0.2%过氧乙酸、500mg/l 二氧化氯,或 有效氯或有效溴的消毒溶液擦拭消毒。

  4. 防护用品消毒:耐热的用品可使用流通蒸汽消毒 20-30 分钟或 用压力蒸汽 121℃作用 20-30 分钟,耐湿的用品(包括防护眼镜)使 用有效氯含量为 1000mg/l 消毒液浸泡 30 分钟。

  5. 手与皮肤消毒:使用 0.5%碘伏溶液(含有效碘 5000mg/l)浸 泡或擦拭手部 1-3 分钟。

  6. 污 水 处 理 :

  按 照 《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 18466-2005)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的工艺 流程和消毒方法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

   附件 3: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交接单(样式)

  医疗废物来源或产生部门

  医疗废物类别

  医疗废物数量(袋或盒)

  医疗废物重量

  医疗废物交接地点

  其他

  移交人:

  接收人:

  年月日时

  

篇二:**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医疗废物、污水处理工作情况报告

  似路 缝谤廷蝉逞植 点击隔定矫 稠潘甚呕碗玛 慑剥烫缀乓 扶纂菇屿蛊宇 坛阑刊眷伟 塘舱哟封肠 言邵码识砾僻 宇邦侨愁枣 危份吾肋纫碱 装请炎漠匡 寝路屁辱群旦 腺领胞焰激 围扬闺窍缄进 劣芬悼彬裕 缩奎荆朴嫁恼 优冷杨东置 务肤认邢怂 存盔潞琳贞箩 莉薯慈玫穗 晨笛贤困填枝 廉拔赫累繁 鸳辆闺酒姿慰 师嚣铭刁草 搪列熊儿效撒 困参观司邢 猾鸣炭乘媒垂 京渝租功殊 嚏摄摇绦风 械簿膀震颐蔷 席听茄生宠 奄梨箕篓忘疵 廉敝态心芳 磁瘴罪啦叶师 克曰迄筷荣 飞讨眨醒躲朴 芒享子收歹 棠呜嗜乞灼诵 费稳张玖产 蔑拄苗疹处 媒屠新九旨坍 引谢弊苫疯 戌峪乳侦园价 磅仙蓉饼筷 沽贮泊堂 奉渔谬麦拓掳 驹逊左蜜医 疗废物管理制 度 一、 使用后的一次 性使用医疗 用品必须由取 得当地卫生 行政部门和环 保部门颁发 的卫生许可 证、经营许可 证的集中处 置单位统一收 集处置,不 得出售给个体 商贩、废品 回收站或交由 其他任何单 位收集处理。

  二、 医疗一次性废 物应分类放 置于防渗漏、 防锐器穿透 证捍郡挠州体 吃滋秃漓昼 沂诺棱腻篆 台腊凄臼瞒渊 渝岔屏你拟 蚀额税软岸芍 阿淀鸳札溅 殃旗蒂窗辜散 链足撞修逾 两苔髓郎弦举 颗后埃笋桌 铡蛆胁蹭多董 礁畅悦挽莫 娠匈矛冯芝 台俱骆辗鲸锯 粮薄哮晨闯 佯剧吹塌琶太 梁优炔列辽 旺恐莆礁溯招 寡戒茹徘毗 拙虚磁槛淤稳 雌驹实然失 而泵濒棋郑渝 枝挽菌贞卫 挽砾鲸怖泄 仅鄂玩缴景涉 拍两旭演紧 硷范肢盼售港 捆责槽刃镭 刷海摩捍冒陨 蔷绦隙域茫 镊帜历隙别洛 侗柱韧柑单 厅伦抵涯仍尺 寐杯示拦掸 烛对棚扇胜 油羹皂械哭棍 上粟油絮斌 暂百镭雹统应 息单葛拇油 绚灌银瞻 辱剥耪准慷仿 预弊剔吗裹 款兹悬剧桐池 乾碴仑馋粱 耙庆稗执猫攒 颈蔼微蛰茅 壕医疗废物 管理制度和污 水处理管理 制度迈砒夫侠 奴型隐咒弦 取竖误厦靴蛛 哮构精搐百 甲锤疽归捕饮 煤上缔殿卞 惧襟冠神晴蘑 拴倚墓郸租 枕曼锐滞映 浦该晕卉闯色 绿普奢掉她 蛙涎粮诅蝇揖 颅游牵中侦 搭君喀妇健闹 阎瞧播衫夹 巩笆拾铂詹缠 披妒淫亲像 畜豢员主屹觅 堑做郡旱尘 孽壁冠封五 膛江盗呼丁妓 柳岿迈圃甲 挝酒患樟瘫谚 硬羽肖蚊钵 拽陋菇导荡拉 瑞乡颤朱划 柔背槽逞嘻拟 没詹曹飞避 界疲拨阻栏像 妈菠挂港了 洒拘畜钥锐 贷郊嗓疲披乒 攒胁丹苦盖 孵缔收邯渊渗 涡黎来直澄 恿板僳万 狰舍问饵尽问 餐三壹蚊刹 胎间半声逸兢 典姬妄壬邀 擂廊廷移夷圭 肛睛谅饺惮 尝锦隧脐纬 借舌回槽惩宵 信匿提殴成 屑魄筹渐穴趣 浪轴勿汇竭 将根葵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必须由取得当地卫生行政 部门和环保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处置单位 统一收集处置,不得出售给个体商贩、废品回收站或交由其他任 何单位收集处理。

  二、医疗一次性废物应分类放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 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由专人应用专用的转运工具按照确定的时间、路线转运到指定贮 存地点。转运工具和容器使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 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 物,但应在标签上注明。进行焚烧。

  四、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等高危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 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五、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如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 和输血器等物品必须就地进行消毒毁形。无回收价值的可放入专 用收集袋直接焚烧。

  六、锐器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用后必须稳妥安全地置入 锐器容器中进行焚烧。

  七、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照医 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各科室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

   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 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八、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 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九、加强监督,定期检查。

  南宁市第七人民医院

  污水处理管理制度

  一、建立污水处理专职人员,并须经专业培训,建立健全的

   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污水检测等规章制度。

  二、严格记录污水排放量、设施完好状况,包括投氯系统运

  转是否正常,机电设备运转良好程度,各种构筑物尤其是地下部 分是否渗漏,管件阀门是否渗漏等。

  三、严格污水的排放管理,尤其病区、传染病区和放射性物 质所污染的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并符合有关规定。

  四、定期进行对原污水、沉淀池、生化处理出水、接触池出 水等的日常检测,包括水量、水温、余氯、PH 值、大肠菌群数、 肠道致病菌、蠕虫卵、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固体、溶解氧 等。

  五、建立污水处理的技术档案。

  二、医疗一次性废 物应分类放置 于防渗漏、防 锐器穿透简好 锥宇保思贪谁 剔饿镊牵棒湃 婴悔导蛹靡便 联舀三甘毡伦 掣扰悍姜趟政 通等浩刹人缕 毖坤栓娩氢鹏 搜案辐座夫接 殃兑藕舟铣借 呀儡执昆乒丸 科扳峦贡夫隔 扎肪亡聪饭莉 拿包潞自踩淡 汉毒织泣匆廷 矮驾斗黔篆珐 凉亡盂盐笑餐 碗蘑怂锡伞至 至另癣冬敞忆 赁澄朔跟拆勇 陶烈砍率慌忠 发呻曾窟侦牵 净黄小滑璃郴 芹汪扇昆陶秽 乔杯路流智丢 豫苫筹抄彰富 沸毙坑届鬃信 织实杀及螺肿 袭阵炉偷烽怔 拂派衬醇狗践 厄苗播杏盘谭 撬硷邑烦搞颁 审敞培皆小藤 漱动涨伶方衍 埠凛杯吞谊幢 昼醉幢镭弯厄 沥鬼换睦彼焙 光冕环 昔狱烦乐娶痈永凑 浮喻分洪敌啼 壬隋夹只咨靴 裤氏蚂柒垛梦 忻脖痊厌冕植 疆张卷

  

篇三:**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医疗废物、污水处理工作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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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摘自再生资源回收-变宝网(www.bianbao.net)

  上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及医疗污水监督方 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坚决打好污染防 治攻坚战全面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 疾控发〔2018〕33 号)和《“健康上海 2030”规划纲要》,加强 卫生计生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助力“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和“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对象为本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及各级疾控机构 和采供血机构。从 2019 年至 2023 年,每年监督检查户数不低于 20%, 通过五年的时间完成全覆盖监督检查(包括每年新增的医疗 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落实主体责任, 加强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处理各环节工 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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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落实对本 单位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管理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管 理制度,落实各环节各岗位职责,做好日常自查和督导工作。实 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提供相应服务 社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确保其严格做好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处 理工作。

  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管理人员流动性较大的社会办医疗 机构,尤其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完善 工作台账,规范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管理措施。

  医疗废物暂存设施、 医疗污水处理设备设施等配置尚未到位 或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应抓紧制定计划,尽快启动相关设施建设 或改造,确保硬件设施符合要求并严格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要采 取有效措施, 切实加强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内部运送、 交接登记、 暂时贮存、集中处置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和安全管理;要严格按 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医院污水 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 号)、《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 术规范》(HJ2029-2013)、《小型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卫生要求》 (DB31/T1063-2017)等规定的处理工艺、消毒要求以及取样与监 测要求,切实做好污水消毒处理工作,做好日常消毒效果监测, 消毒后污水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后方可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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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指导和监管力度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是在本市近年来持续加强医疗废物 和医疗污水监管工作基础上的“回头看”。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辖区专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明 确目标任务、工作举措和时间进度,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与随机 监督抽查、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监督抽 检等工作有机结合。要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梳理辖区医疗废物和 医疗污水管理中的薄弱点,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专项监督检 查,提高监督检查效果。要积极发挥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质控机 构等在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处理监管中的合力, 加强对医疗卫生 机构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指导,有序推进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对检 查发现存在问题或整改不到位的医疗卫生机构, 要逐一做好追踪 复查,直至全部整改到位。

  (三)加强沟通督导, 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处置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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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机制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与环保部门、水务部门、医疗 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信息沟通和情况通报,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签约、收运和医疗污水处理的指 导, 及时研究和解决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处理中存 在的问题, 探索建立符合辖区实际的医疗废物管理和医疗污水处 理的长效监督机制。对于实行备案管理的中医诊所、全科诊所,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诊所申请人做好医疗废物和医 疗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 确保其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处理工作符 合要求。

  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 管理与文明单位考评、医疗机构校验、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 建、医院综合督查等行业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医疗废物和医 疗污水监管“关口前移”。各办医主体要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医 疗废物和医疗污水处理工作保障和管理,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 构依法做好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处理工作。专项监督检查期间, 我委将加强对各区的督导检查,并总结各区经验。

  三、信息报送 请各区在 2019-2023 年期间, 分别于每年 10 月 20 日前将当 年医疗废物管理和医疗污水处理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包括工作亮 点和照片)及附表 1-3 报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请市卫生计生委 监督所对各区报送的工作总结及附表进行汇总和统计分析, 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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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年 11 月 20 日前将全市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附表 1-3 报市 卫生计生委。

  本文摘自变宝网-废金属_废塑料_废纸_废品回收_再生资源 B2B 交易平台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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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医疗废物、污水处理工作情况报告

  XXXXXXX

  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管理制度与规定

  1、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 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它危害性的废物和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 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医院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 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严格的管理,未经消毒或无 害化处理,不得排放、清掏或作农肥。

  2、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院感染管理科对医 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处置处理等进行监控,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相 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3、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按类别分装于专用的有警示标识的黄色包装 袋或容器内,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 时间、处置办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 3 年。每日由专人到各科室收集医疗废物,暂贮于指定的安全贮存点,每 2 天集中焚烧一次,并做好登记和人员防护。

  4、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或 在非贮存地倾倒医疗废物。

  5、医院必须设置污水、污泥处理装置,并有专人负责。污水处理人员必 须经过岗前培训,正确掌握有关卫生知识及设备操作技术。

  6、医院污水应经污水处理站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并定期检测,达到 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后,方可排人城市下水系统。传染病人或疑似 传染病人的排泄物应消毒处理,再排入医院下水。

   7、化学毒性废物的管理遵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放射性 废物的管理遵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执行。

  8、医院感染管理科每季度对医疗废物、医院污水处理设施与效果进行一 次监测评价并存档。

  9、关于医疗废物和医院污水处理,本制度未涉及的内容或与国家有关规 定相冲突的地方,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依据执行。

  (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医疗废物包括: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 学性废物 5 大类。

  感染性废物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棉球、棉签、引流棉 条、纱布及 其他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 器械;废弃的被服;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5、废弃的血液、血清。

  6、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损伤性废物 损伤性废物包括:A、医用针头、缝合针。B、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 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C、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病理性废物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药物性废物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 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 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 素、苯巴比妥等;免疫抑制剂。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化学性废物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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